500万彩票作废的法律思考
作者: 来源: 日期:2013/9/5 10:46:55 人气:3407
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 何海东 律 师
我国发行的彩票均有兑奖期限的规定,一般为28天。如果在该期限内未去领奖,则视为放弃兑奖权利。全国已有数位彩民因为该规定痛失500万大奖,但从法律角度对该问题来进行分析,可以得出对于该期限的规定是违法和无效的,理由如下:
彩民与彩票销售点在双方完成了付款和交付彩票行为后,双方即形成了一个合法的射幸合同关系,射幸合同是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,一方的给付并非等价物而是寄于未来的不确定的偶然性,可能获得巨额利益也可能一无所获,但这并不影响射幸合同为双务合同的性质,现实生活中保险合同的性质也同样如此。当彩民中奖后,其与彩票中心便“射幸”成功,双方形成了确定的合同权利与义务,彩票中心为债务人,该彩民为债权人,双方的权利义务标的大奖奖金。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: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,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。该条款作出的是一般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,本案中的合同之债应属此列而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。同时,该条款明确规定除外原则是: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,本案中彩票中心的法律地位只不过是一个合同相对方,既非行政机关,更非立法机关,显然不具备通过立法来设定特殊诉讼时效的权力。即便将该规定作为合同的条款来理解,该约定也是违背公平原则的,况且诉讼时效只能由法律来予以规定,而不能通过约定的方式来随意变更。所以彩民只要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要求彩票中心支付奖金,其请求理应得到支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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